附件 | |||||||||
河南省粮食局责任清单 | |||||||||
职权类别:行政许可 | |||||||||
序号 | 职权名称 | 子项 | 实施依据 | 办理环节 | 责任事项 | 责任 处室 | 承诺时限 | 法定时限 | 收费情况及依据 |
1 |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| 无 | 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7号)第九条:“取得粮食收购资格,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,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。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,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并提供资金、仓储设施、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。” | 受理 | 1.受理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)。 | 政策法规处 | 5日 | 5日 | 不收费 |
审查 | 2.审查责任:按照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7号)第九条进行材料审查;需要现场核查的,组织现场核查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;提出初审意见。 | 政策法规处 | 10日 | 15日 | |||||
决定 | 3.决定责任:作出决定,予以许可的,核发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;不予许可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;按时办结;法定告知。 | 政策法规处 | 3日 | ||||||
送达 | 4.送达责任:制作送达文书;按规定送达当事人;信息公开。 | 政策法规处 | 2日 | ||||||
事后监管 | 5.事后监管责任:监督取得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的经营者按照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规定,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。 | 政策法规处 | |||||||
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 |||||||||
服务电话:0371-65683113 投诉机构: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:0371-65683095 | |||||||||
受理地点: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6015室 | |||||||||
职权类别:行政许可 | |||||||||
职权类别:行政检查 | |||||||||
序号 | 职权名称 | 实施依据 | 办理环节 | 责任事项 | 责任 处室 | 承诺时限 | 法定时限 | 收费情况及依据 | |
1 |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| 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07号)第三十五条第二款: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。” | 受理 | 1.受理责任:受理申请者者报送的核查材料,对其材料的齐全性、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。符合要求的,直接受理。不符合要求的,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| 政策法规处 | 5日 | 5日 | 不收费 | |
审查 | 2.审查责任: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审查意见;需要现场核查的,组织进行现场核查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 | 政策法规处 | 10日 | 15日 | |||||
决定 | 3.决定责任:作出核查结论。在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签章。不符合核查条件的,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。 | 政策法规处 | 3日 | ||||||
送达 | 4.送达责任: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。 | 政策法规处 | 2日 | ||||||
事后监管 | 5.事后监管责任:对作出核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;对通过核查的经营者进行日常督查。 | 政策法规处 | |||||||
8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 |||||||||
服务电话:0371-65683113 投诉机构: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:0371-65683095 | |||||||||
受理地点: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6015室 | |||||||||
职权类别:其他职权 | |||||||||
序号 | 职权名称 | 子项 | 实施依据 | 办理环节 | 责任事项 | 责任处室 | 承诺时限 | 法定时限 | 收费情况及依据 |
1 | 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批准 | 无 | 《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》第11条:代储企业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,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,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、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。 | 受理 | 1.受理责任: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 | 调控处 | 2日 | 不收费 | |
审查 | 2.征求部门意见:征求省财政厅、省农发行意见。 | 调控处 | 10日 | ||||||
决定 | 3.决定责任:审查后符合条件,准予轮换。 | 调控处、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有关处室 | 10日 | ||||||
告知 | 4.告知责任: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省储备粮管理中心。 | 调控处 | 1日 | ||||||
事后监管 | 5.事后监管责任:对轮换情况进行督查。 | 调控处 | |||||||
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 |||||||||
服务电话:0371-65683226 投诉机构: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:0371-65683095 | |||||||||
受理地点: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6019室 | |||||||||
职权类别:其他职权 | |||||||||
序号 | 职权名称 | 子项 | 实施依据 | 办理环节 | 责任事项 | 责任处室 | 承诺时限 | 法定时限 | 收费情况及依据 |
2 | 粮食监督检查证核发 | 无 | 《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》(国粮检〔2005〕31号)第六条:“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实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,各地市、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,由其所在机关填写《粮食监督检查证申领表》,签署意见并盖章后,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。” | 受理 | 1.受理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)。 | 监督检查处 | 10日 | 无 | 不收费 |
审查 | 2.审查责任:材料审查按照(《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》(国粮检〔2005〕31号)第五条进行审查);并征求省辖市粮食部门意见;提出初审意见。 | 监督检查处 | 15日 | 无 | |||||
决定 | 3.决定责任: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,准许发证;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,不予发证。 | 监督检查处 | 20日 | 无 | |||||
送达 | 4.送达责任:制作监督检查证;按规定颁发;信息公开。 | 监督检查处 | 7日 | 无 | |||||
事后监管 | 5.事后监管责任:加强对发证人员管理,及时清理过期、调整岗位人员监督检查证件。 | 监督检查处 | 7日 | 无 | |||||
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 |||||||||
服务电话:0371-65683871 投诉机构: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:0371-65683095 | |||||||||
受理地点: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6016室 | |||||||||